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20010607)
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公告公布,自2001年6月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中收入的野生动物、植物品种。
二、禁止使用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
三、禁止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使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能批准的开发利用的证明。
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植物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成份的,如果该种植物已获“品种权”,应提供该种植物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的证明;如该种植物尚未取得品种权,应提供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种品种尚未取得品种权的证明。
六、对于进口保健食品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国务院农业(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及海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向我部提出原料备案或变更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附件参照文件目录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4日林业部、农业部发布;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发布实施;
3、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1999年4月22日发布实施,第二批国家林业局2000年2月2日发布实施;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
戴卫祥 律师
戴卫祥,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工学、法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执业期间,秉承“忠实、勤勉、认真、专业”的执业理念,为多家企业及个人办理几百起成功案件,以认真细致地专业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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